(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并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提出我市调控目标的具体落实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提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依法管理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价格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作价办法。依法管理好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劳务价格;直接管理、制定和调整属本级权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四)依法管理全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重要有偿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负责《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年度审查工作和对各部门提出的收费项目、标准审查后向自治区申报。
(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案件和乱收费行为,组织和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六)负责全市价格监测,建立市场价格信息预警系统,分析市场物价动态,提出对策和措施,为领导部门决策服务。
(七)依法组织我市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八)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工农产品、服务收费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九)指导、监督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的物价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