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我市的实施办法;研究制订全市机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下同)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定我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直各党政群机关和县、市、区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全市各级的机构改革工作。
(三)审核市直各党政群机关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协调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市直各党政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市直各党政群机关和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科以上领导职数及科级内设机构的设置。
(五)拟定市直各党政群机关,各县、市、区及县、市、区的乡(镇)行政人员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审核各县、市、区及县、市、区的乡(镇)行政人员编制总额的调整。
(六)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直事业单位(含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及经费预算形式;审核县、市、区所属相当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并协调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八)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情况综合、理论研究、信息传递、干部培训等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