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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政策

[日期:2007-11-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贵发[2001]12号)

    实行专项资金扶持的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不含征地、租地费用,下同)以上的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以及原有企业扩建技改投入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企业投产初期均以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专项扶持资金分市、县市区两级建立,资金的来源是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财政部门要视资金支付需要安排或追加预算,确保扶持资金的兑现。对新办项目,按项目纳税归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直接受益情况进行划分,实行谁受益,谁扶持。

    1、对新办农业项目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投资项目,从投产之年起3年内,按项目当年纳税入地方金库的部分等额给予扶持。

    2、对新办工业项目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项目投产的第一至第三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100%,第四、五年按实际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80%给予企业扶持(属省、部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100%给予扶持)。

    3、对一主多业实行扶持。同一投资者在原项目投产后并正常(运营下,用税后利润或自有资金另外投资于新项目的,按其另外投资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每年纳税入地方金库部分等额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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