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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招商引资土地审批政策

[日期:2007-11-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1、有偿出让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2、有偿转让

    土地使用者以有偿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其它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的年限为出让土地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3、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

    土地使用者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组成合资、合作企业,这种合营方式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局办理用地手续。如所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土地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供出租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1、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先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土地不得直接出让或出租;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企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此类项目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土地的股份不得转让。

    (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1、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局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1)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3)一次性开发超过10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的,由广西人民政府批准;

    (4)一次性开发超过60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以及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土地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土地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五十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给予补偿。

    2、对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对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广西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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