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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人员实行奖励的办法

[日期:2007-11-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了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宽引资渠道,大力引进资金,推动贵港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建立项目引资奖励资金
在市及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引进投资项目奖励资金,资金来源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的兑付能力。同级招商中心具体负责对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二、对集体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
(一)市内各部门、单位(包括中直、区直派出我市的部门、单位,市直、县市区直的部门、单位,乡镇直单位),以集体名义引进市外投资的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项目,且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不含征地、租地费用)以上的,在企业投产后的5年内,以引进项目实际上缴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作为计算奖励的依据,视项目产业划分和投产年份的不同,按下列标准对引进项目的部门或单位进行奖励:工业项目第一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所得部分的40%,第二、三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比上年增长部分的30%,第四、五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其他项目(除房地产项目外)第一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30%,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实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房地产项目第一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2%,第二年至第五年按1%。此奖金可用作补充部门、单位的办公经费、发放职工福利和奖励引进项目直接参与者,其中奖给引进项目直接参与者的比例为资金总额的40%。
(二)对县市、区以下部门、单位引进外来投资项目实现的税和其他经济指标,实行与介绍引进的部门、单位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挂钩管理办法。在本市范围内,此类引进投资项目无论落户在哪里,所实现的税收和其他经济指标,都计入引进企业的部门、单位所属的县市区、乡镇。
(三)以县市区、乡镇集体名义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参照对部门、单位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三、对以个人名义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奖励
个人引进市外投资项目的,确定奖励的基数及奖金来源参照部门、单位集体奖励的做法,但奖励年限为项目投产后三年。个人引进国内投资项目时,具体奖励年限和奖励标准为:工业项目第一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30%,第二、三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比上年增长部分的30%。其他项目(除房地产项目外)第一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20%,第二年至第三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房地产项目第一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的1%,第二年至第三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金库部分的0.5%。
个人引进项目属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奖励年限与个人引进国内投资项目相同,奖励标准以引进国内项目标准为基数,提高10%。
基他经济指标按属地原则管理。
四、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审批程序
(一)对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实行先预奖后结算。具体操作为:
1、对集体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按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预奖。预奖在项目投产后兑现。
2、对个人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按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8‰预奖。预奖在项目投产后兑现。
3、在引进项目正常生产后,按本办法二、三款的奖励规定进行结算。
(二)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在市内不受县市区界限的影响,无论企业落到哪个县市区,引进部门或单位均可得到同样的奖励。兑奖由引进项目纳税归地方财政所得直接受益的同级招商中心负责,实行谁受益,谁奖励。
(三)部门、单位及个人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认定及奖励,项目引进者书面提出申请,并附上外来投资者出具的书面证实材料和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送负责兑奖的招商中心,由招商中心按新建项目报计划部门,扩建项目报经贸管理部门的途径进行核实,并经过税务、财政部门核实当年纳税有关情况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人民政府审批后即可兑现奖励。
(四)每年度的引进投资项目奖励,在次年4月份前兑现,预奖在项目投产后2个月内兑现。
五、本奖励办法仅适用于引资发展本市工业、农业、第三产业项目的集体、个人
本办法由贵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注:本文所指税收均为流转税地方所得的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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