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标题 |
【医保】关于群众求助解答港北区生育津贴四孩政策的问题 |
|
诉求内容 |
群众在贵港市缴纳生育保险,现群众已生育第四个小孩,想了解此情况下,其能否享受生育津贴,请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
|
答复部门 |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
|
答复内容 |
根据现行职工生育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一)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根据第十五条,“(一)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二)在第一款的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综合上述,职工正常参保缴费,生育四孩的待遇和生育三孩的待遇一样。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相关链接: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
河池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人民政府
崇左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