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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标题 |
【医保】关于群众求助解答贵港市职工医保共济报销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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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
群众反映其在贵港市购买的职工医保,现在想要使用职工医保共济给家人在省外就医,其打算就医后拿相关材料回到贵港市进行报销,想了解是否可行,如果可行的话想了解如何计算报销比例,请相关部门为其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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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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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文规定,“(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扩大至其本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经了解,吴女士是我市平南县参保职工,根据上述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如与其父母绑定共济成功后,可在广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持个人共济账户代支。但目前尚未开通广西区外的医保共济权限,所以暂不支持跨省共济个账代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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